高雄市立岡山國民中學學生公物使用、保管暨損壞賠償要點
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訂定,中華民國106年06月30日修正
一、目的:為養成學生公德心及愛惜公物之良好習慣,進而培養其負責盡職,守法守紀之精神,特擬訂本要點。
二、實施對象:本校全體學生
三、實施範圍:
(一)班級公物:指班級師生於日常教學活動和作息得直接使用、支配之物。包括由學校分派至各班使用保管的公物。
例如:課桌椅、講桌、教師桌椅、佈告欄、門窗及鎖、鑰匙、黑板、單槍、螢幕、板擦機、電源開關插座、日光燈、風扇、班級牌、課表框、窗簾、洗手台、餐車、廣播系統、天花板、牆面、掃具、餐具、電腦、視聽設備及其他班級(成員)共同使用之公有物品。
(二)校園公物:除班級公物外,其他之校園財產。
1.教室外周圍之走廊管道箱(含消防箱、電箱)及相關設備、樓梯間、廁所及周邊、飲水設備、佈告櫥窗、停車場、車道、人行道、身障設施、洗手台、花台、花圃、樹木、草坪等及其他校園公物。
2.圖書館、實驗室、視聽教室、電腦教室、專科教室等場所之公物。
3.學校公有設施,如校舍建築、運動場所之設備及器材等。
四、實施內容:
(一) (班級公物期初期末的清點)
1.每學期開學時,由總務處表列班級公物檢查表(附件二),各班級應立即依該表逐項檢查教室公物狀況並清點數量。公物若有損壞、數量不足或多餘時,應報告該公物管理處室處理、申請補發或退還。
2.學期結束前,請導師指導同學清點班級公物,並填具班級公物檢查表。
3.總務處在學期結束前,依各班填具之班級公物檢查表至各班教室核查。不論能否修繕,均加註說明,以利日後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問題。
4.班級公物檢查表交總務處存放保管。
(二)(班級公物平時照管)
1.教室內之窗簾、門窗、黑板、講桌、公佈欄、板擦機、餐車、餐具、電腦設備、電風扇、電燈,掃地用具及所有之公共設備,請導師分配學生負責整理維護,並加以監督、檢查。
2.請導師指定專人放學後負責教室或教學區的電源和門窗的開關;一樓各班教室門窗務必上鎖。
(三)(班級課桌椅的保管使用)
班級課桌椅,應編製號碼,由學生使用與照料。如有需要搬運移動,應以合適方法進行,避免人的傷害和物的損害。
(四)(專科教室及校園公物之平時照管)
專科教室和校園公物之使用、維護,依任課教師或管理人員之要求進行。
(五)(維護和損害報告義務)
課桌椅、班級公物、校園公物應依正常使用方式使用、維護。如發現功能或外觀有損壞,應立即報告導師、任課教師或負責處室處理。
(六)(保管期間)
1.學生對公物之保管責任,以上學時間為限。但若有借用出校者,不在此限。
2.寒暑假期間之公物保管由總務處管理。但若有因教學或其他活動而使用公物,該期間則由使用人負責維護。
(七)(損壞之修復、賠償)
1.因下列因素損壞者,由學校負責修復。
(1)天然災害如風災、震災、水災….等。
(2)物品使用日久而自然損耗者,如燈管、啟動器、水龍頭墊子..。
(3) 於假日及夜晚損壞而情況不明,經查屬實。
(4) 使用操作均依照正常使用方式,但公物卻有損壞或無法運作的情形。
(5) 無法確知公物何時何人毀損,致使無法確定賠償者。
2.因故意或過失的人為毀損、遺失,由導師、任課教師或行政處室追查毀損人,並責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無法確知破壞者,由使用班級以班費負責賠償。
(八)(損害賠償的方式)
1.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應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(如自行修繕或購買同型號物品)。或是以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(如支付廠商修繕費),代替回復原狀。
2.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,應依公物賠償標準賠償金錢(見附件一)。
3.新舊價值相抵,則依公物使用年限換算折舊率,由學校和毀損人分擔之。若有窒礙難行之處,得依個案衡量認定或尋專家鑑定。
4.逾期未處理者,依現行法律請求賠償。
5.損壞公物之學生,除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外,並得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議處。
(九)(繳費方式)
應向該公物管理處室領取公物損壞賠償或維修收費表(附件三)後,至總務處出納組繳納費用及領取收據。
(十)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。
(十一) 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,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